邢台学院章程
序 言
邢台学院前身为直隶第四初级师范学堂,始建于1910年(清宣统二年),是河北省最早成立的四所师范之一。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本科院校邢台学院。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邢台学院以“纯德实学”为校训,以“乐学善思、求真尚行”为校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校领导班子制度建设的意见(试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邢台学院(英文名称为Xingtai University)。
学校法定地址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88号,位于邢台市泉北大街。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是为地方、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邢台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以教师为主体,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职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实施方案。
(二)学校的办学思想,整体发展规划,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和谐校园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四)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学校干部队伍建设重大问题。
(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及办法,重要人才的调入调出,人员编制配备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重要资源和重大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八)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九)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其他需要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在中国共产党邢台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常委)到会,书记、校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决定多个事项,以及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逐个表决。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会议精神和重要任务,研究拟订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学校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拟订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行政工作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四)研究提出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以及国际、校际合作交流方案;研究提出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源和资产处置以及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
(五)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提出需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制定校长工作报告以及需要向上级请求汇报的专项行政工作报告。
(七)听取院(系)和行政职能部门重要事项的请示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八)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其他需要研究确定的事项。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对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定。如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邢台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邢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系部)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部)党委(总支)负责学院(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系部)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事项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四十六条 学院(系部)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友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二条 邢台学院校友包括在邢台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三条 邢台学院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标识主要是学校校徽。
邢台学院校徽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圆面,外环上下是中英文校名;内环为直隶第四师范学堂校门旧址和建校年代1910年。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邢台学院校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0日。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网址是/。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